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13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上海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相文,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通过“珍爱网”结识被害人曹某,谎称其系交通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生、拥有价值千万元房产及奔驰轿车,以此包装为成功人士从而骗取曹某信任并与之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年12月起,赵某虚构“跟别人打架要赔钱”“公司偷税漏税需要补交税款和疏通关系”等事由,以借为名,先后从曹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41万元。曹某自2020年4月开始多次催讨,赵某以“正在办理抵押房产、车子贷款还钱”“正在出售江苏大丰的办公楼”等各种虚假理由拖延不还,并将曹某微信拉黑。
被告人赵某于2021年7月12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曹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曹某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杨某、汤某、赵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上海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申报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收据》《刑事谅解书》;被告人赵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