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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凤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4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丁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将一袋包含银色铁片、碗盖、茶杯盖、纸盒、衣物等的垃圾从屋内窗口扔出,掉落在途经4号楼楼下的被害人徐某的正前方。
同年7月27日,被告人丁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已查获并扣押上述涉案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丁某的供述、悔过书等证据为证,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丁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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