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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5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系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品冠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2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昕,浙江盈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2,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原系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品冠事业部副总经理,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3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何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力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何某2、辩护人郑昕、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红上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上金融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注册成立,何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上财富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注册成立,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天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注册成立,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何某指定的公司员工。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实际控制人均为何某。
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红上财富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口口相传、组织酒会、旅游、拨打电话、产品推荐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公司发售的红大宝、红小宝、保理等理财产品,并根据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5%-15%左右的年化利率,以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被告人祝某于2017年8月入职,先后担任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品冠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东三区区域经理。在职期间,祝某带领团队共计吸收资金合同金额2.9亿余元,实际吸收金额2.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0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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