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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XX,初中文化程度,“远通某某”船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赤军、袁晨,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XX,初中文化程度,“远通某某”船船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俊,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刘赤军,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聂俊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租借“远通某某”船,负责该船的经营管理。2月下旬,吴某某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仍经事先通谋,与采砂方联系订购海砂,并安排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驾驶“远通某某”船至福建闽江口附近海域,购买采砂方在上述海域非法开采的海砂。期间,吴某某作为船长,负责驾驶船舶,并通过吴某某获得海砂过驳坐标及高频呼号后,联系、指挥采砂方过驳海砂。
同年3月6日,吴某某经吴某某通知,在驾船返航途经长江口水域时主动向海事部门报备,并根据指令至北港航道513灯浮附近等待处罚,后吴某某先行离开。同日,海警人员对该船登临检查,当场查获所载海砂11,820公吨。经检测评估,上述海砂属于细砂,价值人民币700,617元,已被依法拍卖。同年3月26日,吴某某、吴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崇明XX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调查证据清单、关于“远通某某”轮涉海运输相关情况的说明、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海警人员执法仪录像、办案说明、刑事摄影件、拍卖报告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结算报告、重量证书、品质证书、情况说明、关于“远通某某”号船船载的8,565m3(11,820公吨)海砂市场价格的评估意见书(泊水价)、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船舶证书、证人唐某1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唐某2、王某的供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2、刘某1等人的手机电子数据、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翻译,同案关系人刘某1、刘某2、吴某、王某的供述,福建省XX厅办公室关于海砂采矿许可证及海域使用权证有关事宜的复函、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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