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刑初332号 (2)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海砂拍卖款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琳
人民陪审员 顾寅六
人民陪审员 许培生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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