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3743号 (2)
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郁少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XXX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陈凌辉、翟瑞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XXX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闫许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XXX系通过正规途径入职,其本人是学生,社会经验少,主观恶性小,入职时间短,其系初犯偶犯,系从犯,能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彦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X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冯永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X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获利较少,情节轻微,希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顾鹤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从犯,家属愿意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XXX进入晟瑶公司工作,在曾某、黄某、杨某(均另处)等人的指使下,作为组长伙同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人使用话术冒充离异女青年以谈恋爱为诱饵,与不特定被害人进行聊天,并将被害人引诱至公司架设的“豆角视频”APP直播间内,以诱骗其充值刷礼物的方式实施诈骗。
经司法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XXX组诈骗总金额为1,515,560.08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1,515,560.08元,个人非法获利约75,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515,560.08元,个人诈骗金额为259,950元,个人非法获利约26,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515,560.08元,个人诈骗金额为72,396元,个人非法获利约4,5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515,560.08元,个人诈骗金额为96,106.01元,个人非法获利17,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515,560.08元,个人诈骗金额为138,642元,个人非法获利33,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515,560.08元,个人诈骗金额为199,680元,个人非法获利40,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371,686元,个人诈骗金额为66,242元,个人非法获利约3,6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515,560.08元,个人诈骗金额为247,742元,个人非法获利10,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515,560.08元,个人诈骗金额为122,676元,个人非法获利约23,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515,560.08元,个人诈骗金额为94,698.07元,个人非法获利约5,0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371,686元,个人诈骗金额为85,104元,个人非法获利约3,300元;
被告人XXX涉及诈骗金额为1,371,686元,个人诈骗金额为118,398元,个人非法获利约3,800元。
2021年4月15日,上列十二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移动电话机、硬盘等物。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XXX、XXX、XXX、XXX分别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17,000元、33,000元、40,000元、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供述笔录,同案犯曾某等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吴某等人的陈述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聊天视频、资金转账记录、后台业务数据、有关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十二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十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分别减轻处罚。十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十二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XXX、XXX、XXX、XXX有一定退赔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各名辩护人分别所作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本案各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故相关辩护人所作适用缓刑或免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十二名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赃款,应予发还,不足部分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本院为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