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3743号 (3)
一、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发还,不足部分责令各名被告人分别退赔或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潘桂平
人民陪审员 薛 明
书 记 员 赵俊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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