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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17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自报),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嘉宁,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秋贤、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吕嘉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起至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经网络结识、联系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的被害人施某,并冒名“李浩”,以交友为名骗取被害人施某的信任。其间,李某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害人虚构自己生病住院、父亲车祸死亡、亲属生病去世等各类急需用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计人民币16.9万余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1年7月13日在其暂住地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李某、纪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李某的作案手段、次数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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