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2刑初1641号 (2)
一、被告人李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31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王 岚
人民陪审员 蒋锡云
人民陪审员 龚仁德
书 记 员 火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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