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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XX,户籍在辽宁省抚顺市。2020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朱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杨浦区,由张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入职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后被告人王某劳动关系由XX公司转为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接收。XX公司与XX公司均为美团上市主体(03690.HK)(以下简称“美团”)控制的并表子公司。XX公司为美团业务运营公司,XX公司为部分美团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自2018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任职XX公司产品销售期间,利用维护美团平台商户后台系统的职务便利,私自将美团平台多笔到店买单业务资金提现至其控制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6424的中国银行账户,将上述资金占为已有,期间为隐瞒自己侵占美团平台多笔到店买单业务资金的事实,先后转回商户相关账户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万余元。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尚有90余万元未予归还。
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朱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XX公司提供的谈话记录、报案书、关系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补充说明、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商户结算单、钱袋宝商家服务协议、马某账户绑定门店、马某账户下属门店相关买单方案、涉案商户信息表,互怡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汉诚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岗位职责证明、员工简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王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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