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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朱某,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XX,大学文化,人,户籍在吉林省图们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文佳、江闻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朱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朱某及辩护人周文佳、江闻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起,被告人朱某朱某伙同迮某(另处)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700余万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朱某朱某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住处被民警抓获。2021年6月1日,被告人朱某朱某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出违法所得7.8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朱某伙同他人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朱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朱某犯虚开发票罪无异议,辩称朱某朱某仅仅是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应认定为从犯,朱某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朱某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答辩,朱某朱某不仅是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还负责转账以及将曾某1需要的发票金额告知迮某和徐某,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参与,不能认定其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上海华誉公司于2008年5月注册成立,主要业务为代理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报税等,XX公司是上海公司客户之一。2017年,曾某1(另案处理)为冲抵公司经营成本,联系被告人朱某朱某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朱某朱某在征得XX公司实际经营人迮某(另案处理)同意后,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安排上海公司员工徐某利用代为保管的XX公司的税控盘开具发票后,提供给曾某1经营或挂靠的A公司、B公司及新中原上海分公司,价税合计700余万元。其间,朱某朱某还负责使用XX公司的网银U盾为双方进行银行走账,制造双方存在真实交易的假象等。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朱某朱某被民警抓获。2021年6月1日,被告人朱某朱某在亲属帮助下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7.8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信息,证明被告人朱某朱某系上海公司、宿州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A公司、B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
2.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A公司、新中原上海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还有项目挂靠在B公司名下,2017年,因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冲抵成本,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其让财务吴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朱某开劳务费发票,其将开票信息通过吴某给朱某朱某,朱某朱某会提供匹配发票金额的劳务派遣合同给其公司,吴某通过公司网银将相应金额的钱款转给XX公司,XX公司再将钱款转回其提供的私人账户,开票费由其个人账户直接转给朱某朱某等情况。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是A公司、新中原上海分公司的出纳,2017年,曾某1说公司缺少增值税普通发票冲抵成本,朱某朱某朋友的XX公司可以开劳务费发票,让其联系朱某朱某,曾某1将开票金额等信息告知其后,具体事宜由其与朱某朱某联系,朱某朱某会提供匹配发票金额的劳务派遣合同给其,其在曾某1授意下将钱款通过网银转账给XX公司,XX公司再将钱款转回曾某1提供的私人账户内,实际上两家公司与XX公司并无真实业务往来等情况。
4.证人曾某2、张某的证言,证明曾某1曾是B公司副总经理,后曾某1自己成立了公司,2017年,曾某1将一些项目挂靠在B公司名下,以及曾某1曾将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B公司并纳入B公司运营成本等情况。
5.证人迮某的证言,证明其是XX公司实际经营人,其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发票,公司经营期间,所有的网银U盾、税控盘等都由上海公司保管,日常公司的开票、记账、转账、报税等也都是由上海公司的人负责操作,其知道上海公司用XX公司名义向B公司等20余家公司虚开发票的事情,朱某朱某在开票前告知过其,但因朱某朱某会给其好处费,所以其就默许了朱某朱某用XX公司名义对外虚开发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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