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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肄业,原系上海大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骏公司)奉贤营业部团队长,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良民村1403号,住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4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南,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原系大骏公司奉贤营业部团队长,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渔墩村渔村631号,住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4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王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史南、宋文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上海A有限公司在本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2014年1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车强(已判刑);同年6月,公司更名为上海B有限公司,2015年2月,上海B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集团公司”)。
2014年12月,XX集团公司为非法募集资金,由王某2(已判刑)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注册成立大骏公司,并在本市黄浦区、静安区、奉贤区XX分公司。2015年7月、8月,被告人王某、蔡某先后入职大骏公司奉贤营业部任业务员,同年10月、12月王某、蔡某先后升任团队长。两人任职期间,蔡某本人及带领下属季某、俞某等业务员,王某本人及带领下属王某1等业务员,在奉贤区XX路XX号内的办公地点,以大骏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公众销售XX集团公司旗下福安1号船舶投资基金、济南1号商城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并许以高额回报,变相募集资金各人民币(下同)300余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蔡某陆续向投资人吴某退赔10万元,向投资人李某退赔20万元,向投资人张某1退赔10万元,向投资人陈某1退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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