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063号 (2)
一、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 颖
书 记 员 顾佳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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