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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2000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县,XX,户籍在河南省林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雯倩,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XX,户籍在陕西省丹凤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雪宏,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21〕Z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夷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叶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徐雯倩、赵雪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275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及配套网银数字证书、手机卡等提供给对方。同年8月5日,经营地在本市杨浦区的上海XX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出纳人员劳某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在本市杨浦区等地向王某涉案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下同)300余万元。
同年8月4日,被告人叶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伙同被告人王某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130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及配套网银数字证书、手机卡等提供给对方。后雷某、王某、庄某等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向王某上述涉案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经查,上述涉案银行账户汇入金额共计100余万元。
2020年8月14日,民警在江苏省昆山市XX网吧内抓获被告人王某,并在被告人王某指认下抓获被告人叶某,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在被告人处查获并扣押手机等涉案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叶某及辩护人徐雯倩、赵雪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劳某、马某、史某、雷某、王某、庄某等人的证言,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QQ聊天记录截图,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王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王某、叶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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