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688号 (3)
八、被告人余小雨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
九、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
十、被告人余某2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追缴违法所得连同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阚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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