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687号 (3)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二年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撤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刑初129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
五、被告人张某2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
八、被告人裴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来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十、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廖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十二、被告人张某3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追缴违法所得连同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阚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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