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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3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6年5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程度,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车辆分公司机械师,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7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辩护人马国云、马玮,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马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XXX在“91”网站上注册了名为“bxxxxxxx”的账号,以该账号在“91”网站上发布了5部视频。经鉴定,5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查看数共计402,680次。
本案于2021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侦办“4.27传播淫秽物品案”过程中发现线索而案发。同日,被告人XXX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XXX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网页截图、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和被告人XXX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嘉浩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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