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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技校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上海B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本市徐汇区,住本市闵行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文渊,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罗文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销售负责人期间,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私自盖章发函给A公司老客户谎称收款公司名称及银行账户发生变化,或利用A公司销售负责人的业务优势发展新客户,将A公司电子元器件以低于同期A公司销售价格销售给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朋友的上海C有限公司(该公司再出售给B公司供其对外销售),从而侵吞A公司应获利润共计人民币2,588,315.39元。2020年8月17日、9月3日,被告人李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均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家属已退赔A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涉案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职务情况说明,证人恽某1、恽某2、张某的书面证言,相关销售变更通知、变更通知函、付款申明、开票名称(信息)变更通知函等书证,相关业务往来材料、各类明细表、财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李某到案工作记录,刑事谅解书及银行电子回单(退赔款),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且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A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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