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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682号 (2)
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陆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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