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8刑初9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劳务公司生产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7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9月17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人时某、张某、俞某、陈某、胡某、居某、唐某、毛某1、毛某2的证言笔录,电话记录,工程安装发包合同,上海A有限公司“7.1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补充协议、收条、招商银行对账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3日与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工程安装发包合同,承接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的上海XX厂房空调安装工程。在实施部分工程时,B公司工人因事故受伤停工后,B公司负责人时某联系被告人罗某安排工人继续施工。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罗某招揽李某、毛某1、毛某2、康某等四名临时工人至上述厂房,在明知无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安排四人开展空调安装作业。2018年7月10日,工人李某施工时在没有给空调管道泄压的情况下,打开管道接口处的盲板,管道内的压力使盲板弹出,打击到李某,致李某坠落,身体被安全绳挂住,在空中摆动的过程中,身体多处撞击到作业面下方及四周的物体导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A公司已与被害人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2万元整。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A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罗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故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