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自报),男,1970年9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奉贤区;1990年4月、1999年12月、2003年12月均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于2018年8月1日刑满释放;1998年5月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治安警告及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薛某驾车至本区XX镇XX村XX号,以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居住的房屋,在房间内一柜子下面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后驾车逃离。
2021年8月25日,被告人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薛某通过家属退赔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累犯、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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