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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XX,大学文化,诸暨市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XXX幢X单元XXX室,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纯,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某1,男,1982年8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XX,大专文化,诸暨市XXX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梓桉、陈颖,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1,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XX,大专文化,诸暨市XXX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悦,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XX,中专文化,诸暨市X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浙江省诸暨市XXX镇XXX村下陈XXX号,暂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1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雯倩,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詹某1、魏某1、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詹某1、魏某1、李某及辩护人王纯、洪梓桉、张悦、徐雯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何某、詹某1结伙,雇佣被告人魏某1担任美工,被告人李某担任助理,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诸暨市XXX”店铺对外销售假冒“XXX”品牌的耳钉共计20万余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何某、詹某1、魏某1、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何某、詹某1、魏某1、李某赔偿权利人并获其谅解。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詹某1、魏某1、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何某、詹某1、魏某1、李某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何某、詹某1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魏某1、李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何某、詹某1、魏某1、李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何某等被告人赔偿权利人,退赔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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