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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1,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XX,户籍在江西省修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某,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XX,户籍在广东省五华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曾用名丁二令,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XX,户籍在江西省修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元友,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女,1992年8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XX,户籍在贵州省习水县。2016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8年8月17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广立,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温某、丁某、周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温某、丁某、周某,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健、李广立及辩护人董元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黄某1招募被告人丁某、温某、周某等人组建直播团队,租借江西省修水县江渡大道XX号XXX大厦XX楼XX室作为运营场所在哈尔滨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营的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其中,黄某1负责团队日常管理、购买微信号及编辑教授话术等,丁某负责出面租借场地、与XX公司签约、提供银行账户用以接收集美平台转入的分成及后勤保障等,温某担任女主播,周某担任键盘手。为非法牟利,黄某1团队引流吴某、王某、陈某1等众多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由键盘手根据话术内容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假意建立亲密关系,与女主播配合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通过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等方式进入加密直播间与女主播交流。在直播间内,该团队又编造需要打赏礼物获取支持赢得PK赛等为由,通过安排人员冒充对手主播进行虚假PK赛的方式,使用集美平台发放的扶持号及免费“集美钻”继续诱骗被害人在集美平台充值打赏女主播,后通过住所地在本市徐汇区的XX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根据集美平台统计的充值金额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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