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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29号 (2)
经查,上述团队骗取被害人吴某、王某、陈某1等人向集美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021年6月2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1、温某、丁某、周某,并从上述被告人处查获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审理期间,被告人温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温某、丁某、周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王某、陈某1等人出具的被骗情况说明,证人董某、姜某、黄某、杨某、陈某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照片,钉钉群聊天记录及话术单截图,公司支出明细表,平台充值记录及微信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黄某1、温某、丁某、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1、温某、丁某、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温某、丁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1、温某、丁某、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1、温某、丁某、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温某、丁某、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四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温某、丁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温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分别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退赔情况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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