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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29号 (3)
一、被告人黄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温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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