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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7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2011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5月8日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行为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扣留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仇某于2021年9月7日0时5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MXXXXX的轿车,途经G60沪昆高速路、沪闵高架路、内环高架路、南北高架路、中环高架路,行驶至本市虹口区XX路进广粤路西约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出其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仇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被告人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仇某预缴了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醉酒驾驶案件移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打印单》、监控视频截图、高架卡口车辆数据、《情况说明》、调取的《驾驶证信息》《强制措施详细信息》,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仇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仇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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