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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86号 (3)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20年11月起,被告人张某1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万达广场甲级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先后招募被告人邓某、鲜某、李某、何某、张某2、汪某、周某、刘某、徐某、陈某等人分别担任组长、业务员,为从事股票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群。具体为被告人张某1先通过“蝙蝠”软件从上家“龙哥”(另案处理)处获得客户手机号码、电话话术单和微信群二维码,再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组长、业务员后,指使组长、业务员根据上述信息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拨打客户电话并添加微信,将客户拉进微信群;当入群客户人数达到上限后,即要求组长、业务员退群并将微信群出售给上家牟利,再指使组长、业务员继续以上述方式共同设立新的微信群。同期,被害人姜某、袁某等5人分别在本市松江区、四川省绵阳市等地被拉入上述微信群,后被他人以“荐股”投资为名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1系团伙负责人,通过上述手法为他人设立用于诈骗的微信群20余个,非法获利202,528元;被告人邓某于2020年11月入职,后担任组长,负责管理业务员和协助发放提成等,通过上述手法为他人设立用于诈骗的微信群20余个,非法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鲜某、李某、何某、张某2、汪某、周某、刘某、徐某、陈某分别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入职并担任业务员,通过上述方法为他人设立用于诈骗的微信群20余个至10余个不等,非法获利1万余元至几百元不等。
2021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X楼将被告人张某1、邓某、鲜某、李某、何某、张某2、汪某、周某、刘某、徐某、陈某抓捕归案,并从张某1、邓某、鲜某、李某、何某、张某2、汪某、周某、刘某、徐某、陈某等处分别查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手机等物品。各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张某1、邓某、李某、何某、张某2、刘某、陈某均在各自家属帮助下,分别退出涉案违法所得7万元、1.3万元、6千元、6千元、5千元、2千元、6百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1、邓某、鲜某、李某、何某、张某2、汪某、周某、刘某、徐某、陈某及张某1、何某、汪某、刘某、陈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袁某、甄某、欧某、李某的陈述笔录、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手机转账截屏,同案关系人于某、黄某等人的供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证据说明》,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电脑记录、手机记录、考勤表等书证及被告人张某1指认的手机转账截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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