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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86号 (5)
五、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2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汪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追缴违法所得连同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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