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9刑初6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斌,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1996年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1,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2,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强、潘雪晴,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女,2002年6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童某,女,1993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桑桑、王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9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女,2001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黄某、陈某1、陈某2、梁某、童某、王某、谢某、杨某、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黄某、陈某1、陈某2、梁某、童某、王某、谢某、杨某、周某及于某、陈某2、童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