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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85号 (2)
辩护人钱桑桑、王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9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女,2001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成都汇贤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黄某、陈某1、陈某2、梁某、童某、王某、谢某、杨某、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黄某、陈某1、陈某2、梁某、童某、王某、谢某、杨某、周某及于某、陈某2、童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起,同案关系人张某(另案处理)租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万达甲级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先后招募被告人于某、黄某、陈某1、陈某2、梁某、童某、王某、谢某、杨某、周某等人分别担任组长、业务员,为从事股票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群组。具体为同案关系人张某先通过“蝙蝠”软件从上家“龙哥”(另案处理)处获得客户手机号码、电话话术单和微信群二维码,再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组长、业务员后,指使组长、业务员根据上述信息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拨打客户电话并添加微信或者发送群二维码,将客户拉进微信群;当入群客户人数达到上限后,即要求组长、业务员退群并将微信群出售给上家牟利,再指使组长、业务员继续以上述方式共同设立新的微信群。同期,被害人姜某、袁某等5人分别在本市松江区、四川省绵阳市等地被拉入上述微信群,后被他人以“荐股”投资为名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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