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9刑初685号 (5)
九、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追缴违法所得连同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