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7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2,男,1954年4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在本市黄浦区台湾,住本市浦东新区。2021年6月4日因本案殴打他人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由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昀,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2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沈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2与其兄丁某、其嫂陈某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商谈动拆迁事宜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丁某2将床头柜上的鱼缸扔向被害人陈某,致陈某头面部受伤。被告人丁某2知晓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后民警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21年6月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丁某2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
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遭外力作用致颜面部多处创口、双侧眼部挫伤,构成轻伤(一级)。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丁某、张某、袁某的袁某证言,被害人伤势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被告人丁某2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丁某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2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某2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系初犯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丁某2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2与其兄丁某、其嫂陈某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商谈动拆迁事宜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丁某2将床头柜上的鱼缸扔向被害人陈某,致陈某头面部受伤。被告人丁某2知晓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后民警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21年6月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丁某2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
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遭外力作用致颜面部多处创口、双侧眼部挫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丁某、张某、袁某的袁某证言,被害人伤势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代管款收据,谅解书,被告人丁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丁某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陈奕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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