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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市黄浦区XX事务所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涂云、李杨,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涂云、李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7月,在本市黄浦区XX事务所工作期间,虚构可以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被害人张某在本市黄浦区XX弄XX号待动迁房屋的补偿款计算中虚增部分金额的事实,并伪造虚假动迁结算清单,分别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两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共计40万元。后由于被害人张某识破被告人王某的骗术,王某遂退赔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9万元。因王某未按照承诺归还剩余的21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张某于2021年7月报警,后王某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人任某、单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出具的收条及归还诈骗款的承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王某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还认为王某系初犯、自首,同时亦能认罪认罚;王某案发后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赔钱款给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王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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