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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55号 (2)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结合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审 判 员 卜熙文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书 记 员 顾慧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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