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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2,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外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住本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芳云,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住本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韦文婷,上海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2、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中止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2、李某及辩护人陈芳云、韦文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徐某2受雇于外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滩集团),担任外滩集团销售中心经理、副总裁,招募王振宇、董琳(均已判刑)等人组建销售团队。期间,被告人徐某2本人或经其下级非本公司渠道人员周某以承诺保本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经审计,销售深圳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000余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受王振宇招募,作为非外滩集团工作人员,本人或通过下属渠道王某1通过口口相传,承诺保本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销售所谓外资管理财产品和A公司私募基金。经审计,销售上述所谓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亿余元人民币;销售A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6亿余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外滩集团等公司的工商资料、《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收购确认函》等;证人王某1、祝某、韩某、肖某、陈某1、周某、孙某1、陆某、蓝某、王某2、忻某、陈某2、张某1、张某2、褚某、徐某、董某、郑某、孙某2、裴某、朱某、吴某、戴某等人的证言;《银行票据资产投资管理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协议》;涉案公司及XX银行账户明细;《投资人信息登记表》、相关《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协议》、《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回访单》、《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担保函》、《还款计划协商函》、银行交易明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A局《深圳B局关于移送有关案件线索的函》、《深圳B局关于移送深圳市A有限公司有关案件线索电子文档的复函》;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及被告人徐某2、李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2、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徐某2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2、李某系自首,可以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2、李某认罪认罚,可以分别从宽处理。建议本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2、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2、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徐某2的辩护人认为,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徐某2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法院考虑徐某2家属愿意退赃的情况适用缓刑。
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系从犯,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法院予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法院考虑李某家属愿意退赃的情况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贵州B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忻某(在逃),2015年8月更名为外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外滩集团在本市XX路XX号,招募人员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保本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对外销售未经依法审批备案的外资管6号等理财产品。2017年4月起至案发,外滩集团收购深圳市A有限公司,先后在本市黄浦区等地设立办公场所,陆续发售多支私募基金产品,并通过非本公司的下级渠道,以投资银行承兑汇票等项目为名,违反私募基金销售相关规定,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介绍私募基金产品,承诺保本并许以高额定期利息回报,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各种《基金合同》等方式,违规销售A公司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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