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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7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某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XX,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徵省寿县,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圣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21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21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0)沪7101刑初4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童文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诉人童文宝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厉永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童文宝及其辩护人郑菊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案件移送函、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鱼塘复耕申请摄影件、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摄影件、环境整治垃圾清运合同、清运垃圾明细表、情况说明、费用报销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环境损害初步鉴定评估意见、检测报告、应急监测结果简报、司法鉴定意见书、徐海涛微信内截图及刑事摄影件、收条复印件、张某1手机内提取的视频、常住人口信息、证人瞿某、张某2、王某1、王某2、张某3、俞某、唐某、沈某、朱某、吴某1、吴某2的证言、原审被告人董仁官、同案人张某1、王某3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位于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东侧总面积约12亩的2个鱼塘系董仁官长期占有使用。2019年2月下旬,当张某1(另案处理)得知董仁官有将鱼塘复耕的需求后,即与董仁官约定由其负责联系回填工作,并约定由张某1分期向董仁官支付鱼塘回填款人民币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处理在回填过程中的相关事务。随后,张某1联系了童文宝,以12万元的价格将回填工程转包童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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