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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73号 (2)
童文宝在查看现场后,要求董仁官、张某1至村委会书面提出鱼塘复耕申请。2019年2月下旬,董仁官、张某1至马厂村村委会提出鱼塘复耕申请,并承诺不使用垃圾进行复耕。童文宝在取得上述复耕申请文件后,又将该工程以18万元的价格委托给徐海涛和王某3(另案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童文宝指示徐海涛、王某3采用毛垃圾与建筑渣土混合倾倒的方式在鱼塘边搭建车辆通道,并指示将毛垃圾填埋入鱼塘。后因倾倒毛垃圾车次较多,童文宝再次与徐海涛、王某3约定在扣除施工机械等费用后,按倾倒车次进行提成结算。
2019年2月底至同年3月上旬,徐海涛、王某3联系土方车、挖掘机、推土机,并租赁XX道,继而联系载有毛垃圾(生活垃圾为主,混有部分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土方车进场分层交替填埋。填埋好一个鱼塘后,徐海涛、王某3即根据童文宝的指示将第二个鱼塘先用毛垃圾填满后另行覆土。在此期间,徐海涛联系工程渣土207车次、毛垃圾212车次;王某3联系工程渣土98车次、毛垃圾48车次。毛垃圾每车次收取卸点费800至900元,渣土每车次收取卸点费300至400元;徐海涛在扣除挖掘机、推土机相关费用后,每车次抽取50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王某3每车次抽取50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其他非法所得均交予童文宝。
施工期间,村民围堵便道及索要青苗费,均由张某1至现场处理。童文宝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给张某1共计12万元;董仁官根据施工进度,分三次通知张某1向其支付钱款9万元。
2019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XX厂村村委会在接到举报后,对涉案2个回填鱼塘进行开挖后发现从表层至深层混杂着大量废布、废尼龙袋、废饮料瓶等未经分拣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伴有大量废砖块、废弃木材、废保温材料等建筑垃圾,周围水体散发恶臭。
根据上海市XX研究院对上述涉案鱼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地块内填埋垃圾组成以生活垃圾为主,已致使地下水及地表积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等特征污染物检测数据均远超过基线水平,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涉案地块地下水及地表积水环境损害与垃圾填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9年8月1日至9月9日对涉案鱼塘进行部分清运,已清运垃圾3,706立方米,共计218车次,清运费用共计1,66,300元;尚存填埋生活垃圾5,070立方米待清运。应急监测费用为27万余元。
2020年4月28日,童某某、徐某某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9日,董某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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