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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6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某某,女,1990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XX,大学文化程度,系深圳市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翠翠,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丘彬,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XX,大专文化程度,系深圳市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霄昶,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XX,大学文化程度,系深圳市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XX,大学文化程度,系深圳市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XX,中专文化程度,系广州伊莎兰黛皮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薛某,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XX,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21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丘彬、梁霄昶、喻某某、房某某、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审被告人薛某、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沪0107刑初4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喻某某及辩护人张翠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刘某1、林某、陆某、蔡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代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声明书、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证明,微店电子销售记录,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转账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注册资料,被告人丘彬、梁霄昶、喻某某、房某某、周某某、薛某、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深圳市XX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加比丘公司)于2012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丘创中。丘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股东,梁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股东。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丘彬、梁霄昶、喻某某、房某某在加比丘公司工作期间,伙同丘某、梁某等人在无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薛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处分别采购假冒注册商标(Chanel、Fendi、Prada、Burberry、Loewe、Celine、Dior等)的商品,并通过微店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丘彬负责管理货款支出等事宜,被告人梁霄昶负责统计订单、联络上家、微店客服及管理,被告人喻某某负责快递投递、运送,被告人房某某等人负责货物的收发、转移及仓储。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丘彬、梁霄昶、喻某某分别负责上述工作期间,加比丘公司的涉案微店销售金额为3,400万余元。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房某某负责上述工作期间,加比丘公司涉案微店销售金额为1,200万余元。
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无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市场等渠道购买假冒注册商标(Chanel、Prada、Dior等)的商品,后出售给加比丘公司的被告人丘彬等人,销售金额为1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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