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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67号 (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刘某1、林某、陆某、蔡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代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声明书、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证明,微店电子销售记录,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转账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注册资料,被告人丘彬、梁霄昶、喻某某、房某某、周某某、薛某、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深圳市XX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加比丘公司)于2012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丘创中。丘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股东,梁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股东。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丘彬、梁霄昶、喻某某、房某某在加比丘公司工作期间,伙同丘某、梁某等人在无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薛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处分别采购假冒注册商标(Chanel、Fendi、Prada、Burberry、Loewe、Celine、Dior等)的商品,并通过微店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丘彬负责管理货款支出等事宜,被告人梁霄昶负责统计订单、联络上家、微店客服及管理,被告人喻某某负责快递投递、运送,被告人房某某等人负责货物的收发、转移及仓储。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丘彬、梁霄昶、喻某某分别负责上述工作期间,加比丘公司的涉案微店销售金额为3,400万余元。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房某某负责上述工作期间,加比丘公司涉案微店销售金额为1,200万余元。
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无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市场等渠道购买假冒注册商标(Chanel、Prada、Dior等)的商品,后出售给加比丘公司的被告人丘彬等人,销售金额为176万余元。
2020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薛某在无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承接加比丘公司被告人梁霄昶的订单,以招募临时工的方式,在其开设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无照服装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Burberry、Dior、Fendi、Prada等)的各类服装并出售给加比丘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则负责与被告人丘彬完成对账工作并按月核算应收货款。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薛某生产并销售至加比丘公司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销售金额为38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加比丘公司的仓库、微店办公地及工作室(深圳市宝安区23区展鹏工业区XX室、XX区建材大厦二楼、67区中粮创芯研发中心2栋1011室留仙一路6号及XX中心XX栋XX房XX座XX、XX、XX)分别查扣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130万余元。2020年9月23日,公安机关于广东省深圳市分别抓获被告人丘彬、梁霄昶、房某某、喻某某、薛某、陈某某,于广东省广州市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上述人员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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