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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119号 (2)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曹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夏晓虹
审 判 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书 记 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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