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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辽宁省抚顺市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及配套U盾、电话卡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已查证被告人张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177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舒怀利、仇春元、王丽、包晓英、刘水连、齐静静、钱宏洁、菇素容等8人被骗钱款人民币24万余元,张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90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陈香利、李佳怿、倪延方等3人被骗钱款人民币7万余元,张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64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户某、陈某、冯某、贺某、黄某、马某、熊某、杨某、邹某等9人被骗钱款人民币22万余元。其中,2020年9月22日,户某在青浦区通过手机做刷单任务时被骗,将人民币9万元转入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户某、陈某、冯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户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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