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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1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5月21日至同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伙同方某1、张某1、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号XX室内开设以筒子麻将“二八杠”为赌博形式的赌场,以抽取窑花的方式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张某负责统筹管理赌场运营。2021年5月26日凌晨,公安机关将上述赌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处扣押赌具筒子麻将一副、赌资人民币460元及用于联系作案的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方某1、张某1、周某、张某2、张某3、匡某、郝某、汪某1、朱某1、叶某1、叶某2、方某2、张某4、汪某2、张某5、朱某2、黄某、叶某3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情况,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被告人张某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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