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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92号 (2)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黄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审理过程中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二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减少罚金数额;并当庭提交了村委会证明一份。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朱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对罚金数额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经他人纠集,为非法牟利,分别在互联网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对被告人朱某某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吕旭平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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