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9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自报),女,1986年1月2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暂住本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云,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74年10月20日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暂住本区;2003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6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于2021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2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罗某(自报),女,1971年9月1日生,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本区;2012年10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7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芳艳,上海市鸿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辩护人金云,被告人张某2及辩护人王丹凤,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王芳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6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1伙同被告人张某2先后在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和XX镇XX村XX号多次组织开设“二八杠”赌场,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21年5月1日至同月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本区XX镇开乐大街其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开设4场“二八杠”赌场,抽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杨某1、李某、郑某、宋某、何某、杨某2、孙某、成某、俞某、汤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及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1、张某2、罗某,从而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1系初某、偶犯,无前科劣迹,法律意识薄弱,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建议判处张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交退赃材料。
被告人张某2辩称未参与开设赌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2、张某1二人无开设赌场的合意,对获利不知情,张某1前后供述不一致,各赌客的证言也不能指认张某2开设赌场,被告人身体情况较差,建议对被告人张某2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罗某具有坦白情节,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获利较少,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身体情况较差,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提交退赃材料。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5月1日至同月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本区XX镇开乐大街其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开设4场“二八杠”赌场,抽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杨某1、李某、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21年5月6日至同月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1伙同被告人张某2先后在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以及本区XX镇XX村XX号多次组织开设“二八杠”赌场,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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