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9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自报),女,1986年1月2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暂住本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云,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74年10月20日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暂住本区;2003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6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于2021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2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罗某(自报),女,1971年9月1日生,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本区;2012年10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7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芳艳,上海市鸿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辩护人金云,被告人张某2及辩护人王丹凤,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王芳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6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1伙同被告人张某2先后在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和XX镇XX村XX号多次组织开设“二八杠”赌场,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