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929号 (2)
2021年5月1日至同月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本区XX镇开乐大街其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开设4场“二八杠”赌场,抽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杨某1、李某、郑某、宋某、何某、杨某2、孙某、成某、俞某、汤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及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1、张某2、罗某,从而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1系初某、偶犯,无前科劣迹,法律意识薄弱,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建议判处张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交退赃材料。
被告人张某2辩称未参与开设赌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2、张某1二人无开设赌场的合意,对获利不知情,张某1前后供述不一致,各赌客的证言也不能指认张某2开设赌场,被告人身体情况较差,建议对被告人张某2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罗某具有坦白情节,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获利较少,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身体情况较差,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提交退赃材料。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5月1日至同月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本区XX镇开乐大街其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开设4场“二八杠”赌场,抽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杨某1、李某、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21年5月6日至同月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1伙同被告人张某2先后在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以及本区XX镇XX村XX号多次组织开设“二八杠”赌场,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1、张某2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1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拒不供认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1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