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929号 (3)
一、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俞 弟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