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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300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莉莉、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莉莉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莉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莉莉、周某退赔各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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