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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1248号 (2)
一、被告人X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乾坤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缴纳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肖某、林某、王某、陈某、高某、银某;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书 记 员 谷 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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