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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女,2000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XX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侗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女,1999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女,1999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男,2001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同年5月14日决定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吴某、艾某、严某、谢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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