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3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某某,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程度,系常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XX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程度,系XX公司业务组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公司业务员,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程度,系XX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XX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21年5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1、高某1、胡某、吴某、高某2、王某2的陈述笔录、证人薛某、张申、郭某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情况说明、后台业绩数据截图,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2019年6月,薛某(已判决)注册成立常州XX有限公司,组织、招募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担任业务组长,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利用陌陌、探探、微信、QQ等社交软件,以虚构的漂亮女性身份结交男性被害人后,再以暧昧、挑逗性语言诱骗被害人下载悠趣平台的“仙界奇缘”手游,继而以游戏中结婚、办酒席、送花、生孩子等事由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游戏中进行大额充值,从而获取高额提成。截止案发,薛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上海市闵行区王某2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24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索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计9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计70,000余元;被告人丁某某担任业务组长期间,其组员骗取被害人钱款计54,000余元;被告人曹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计34,000余元;被告人孙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计23,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计19,000余元。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1.1元、被告人索某某、丁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均自愿退出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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